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规范全区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价费字[2003]116号)及<<关于公布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字[1996]62号)精神,我局执行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标准及土地登记费标准。
(一)房屋登记费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收费方式由房屋建筑面积定率和定额计收统一规范为住宅房按套收取,非住宅按宗收取.收费标准按下列执行:
1、住宅房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
2、住宅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80元;建筑面积101-500平方米的每宗180元;建筑面积501-1500平方米的每宗280元;建筑面积1501-3000平方米的每宗380元;建筑面积3000-10000平方米的每宗580元;建筑面积10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780元。
3、注销登记不收费
(二)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照上述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三)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次开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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