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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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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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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限制区域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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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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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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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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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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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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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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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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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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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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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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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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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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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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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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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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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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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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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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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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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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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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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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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歌舞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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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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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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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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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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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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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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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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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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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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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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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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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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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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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会所(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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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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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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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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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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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2.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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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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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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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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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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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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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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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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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房,或者租用营业用房租期少于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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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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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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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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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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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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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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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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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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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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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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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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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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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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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
2.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
3.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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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附件——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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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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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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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等不适合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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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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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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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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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2016年1月1日新建楼房按此项规定执行,待满洲里市餐饮行业禁止选址清单出台后,按满洲里市餐饮行业选址禁止清单执行)
3.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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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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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做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商务部门作为餐饮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开展餐饮行业自律,做好餐饮油烟治理宣传教育工作,倡导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按生活圈要求布局商业用地,满足餐饮服务业用地需求;负责引导建设单位在编制居住小区规划方案时,将住宅建筑与商业建筑分开布局;在方案审查时负责告知建设单位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设置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所销售的商业用房和所服务的商业物业是否可以用于餐饮服务项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集气罩、油烟净化设施设备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监测及油烟超标排放检测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行政处罚工作,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日常检查。
消防安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分别负责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的消防日常隐患排查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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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满洲里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满政字〔2024〕2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灭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满安委会字〔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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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1.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2.按照规划用途不得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
旗(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拟定本辖区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禁止选址清单,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满洲里市餐饮行业禁止选址清单由住建部门依据满洲里市情拟定,报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满洲里市餐饮行业禁止选址清单出台前,2016年1月1日(不含2016年1月1日)以前新建的商住综合楼门市,严格控制未配套独立烟道、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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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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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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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城市市区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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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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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2.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4.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设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5.零售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未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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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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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二)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三)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涵洞内;
(四)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五)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六)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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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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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娱乐服务业(宾馆酒店等旅游业项目;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洗车、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项目;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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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除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外的其他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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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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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高耗水服务业和特种行业用水。从严控制洗浴、洗车、人工滑雪场等行业计划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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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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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
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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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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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占用草原的旅游景区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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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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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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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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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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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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