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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20116001831/202511-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满政办字〔2025〕36号
成文日期: 2025-11-14 发布日期: 2025-11-19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满洲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9 09:50 来源: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有关部门:

《满洲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满洲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从最困难群体做起,逐步扩大保障范围,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有效解决符合保障条件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依申请提供保障。主要包括新就业职工、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各类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无自有住房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且在我市城区内均未拥有商品住房、私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不动产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积极探索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可利用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闲置住房进行改建、改造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为尚都国际公租房、东兴花园公租房等闲置房屋)。当房源不充足时,积极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引导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园区企业高等院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推动教育、卫生、铁路等各类行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支持专业化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发改、自然资源、民政、人社、教育、公安、卫生健康、街道(镇)、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就业;

(三)本市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任何形式的房产信息);

(四)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

(五)各类引进人才需符合满洲里市行政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

(六)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七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及书面承诺书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文书、丧偶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在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单》;

(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提供近1年以上收入银行流水或收入纳税明细(获取方式:“个人所得税”APP中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栏目);

(六)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提供缴纳1年以上灵活就业社保权益单,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1年以上职工社保权益单;

(七)满洲里市行政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公告及公示结果;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人社等部门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登记为轮候对象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住房,原则上按本市户籍优先、收入高低、轮候期长短、房源等情况进行轮候,轮候期最长不超过3年。轮候期内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直接取消其保障资格,退出保障管理。

第十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只能配租一套房屋。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数量和房源情况确定配租户型,原则上按照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分配大户型;家庭人口3—4人分配中户型;家庭人口2人及以下分配小户型。

第十一条 配租房屋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对单位进行整租,由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也可直接对承租人租赁房屋。

第十二条 租赁房屋按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的80%计算房屋租金。承租人先按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支付租金,对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按所承租房屋租金标准的20%给予租金补助。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承租人可根据本市相关租房补贴政策或公积金管理规定提取公积金用于缴纳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 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房屋的维护及管理费用,维修费用是指维持住房在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修理、养护等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实施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及供热、物业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相关资金要建立资金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承租人承担配租期间的租金、水、电、供热、物业等费用,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动和装修,腾退房屋时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承租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腾退期间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取暖费和物业费;逾期不腾退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依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住房:

(一)采取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租住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租赁合同已届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七)租赁期间已购本市不动产(房产)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九)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等其它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腾退期间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取暖费和物业费;逾期不腾退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逾期不退回的可依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住建、财政、发改、自然资源、民政、人社、公安、街道(镇)等相关部门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