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19 16:12
来源: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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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从最困难群体做起,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对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自治区住房保障政策文件的要求,在原有细则文件的基础上,为更好地解决收入和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适度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行和管理,重新制定了《满洲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住建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3、《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一条,完善了保障家庭的申请、审核、轮候、保障类型、退出等管理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本章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和各部门之间协同保障等内容。
(二)保障条件。本章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当符合收入和住房困难的基本条件等内容。
(三)准入管理。本章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需提交申请材料和保障流程等内容。
(四)保障管理。本章明确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房屋配售3种方式。实物配租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制度等内容。
(五)租赁补贴和房屋租金的管理。本章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租赁补贴和房屋租金标准、资金管理等内容。
(六)后期管理。本章明确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
(七)附则。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且具有城镇户籍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等偏下收入等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原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具备的准入条件
(一)取得我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居住生活;年满18周岁;离异的应当满3年。
(二)申请人应当申请户籍所在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由民政部门核定符合我市低保、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且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的家庭。因重大疾病致贫且被迫变卖房屋、居无定所的家庭,参照民政部门相关文件对家庭人均收入予以相应核减。
(五)无住房及租、借住私房的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家庭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过房产。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受理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申请。申请家庭通过“三审三公示”无异议后即成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