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自治区工信厅正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内工信发〔2025〕181号)。《办法》为优化自治区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3〕123号)、《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 39217—2020)制定。
《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门设置的化工园区以及在各类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内相对独立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的产业园或集中区两类。
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自治区工信、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十个部门共同开展认定工作。
满洲里市化工园区依据此《办法》规定,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 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含消防)管理工作,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满洲里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为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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