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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满洲里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5-31 发布日期: 2023-05-31
满洲里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31 10:48 来源:满洲里市烟草公司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优化满洲里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资源配置,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防止零售户无序增长和过度竞争,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我局在深入调研、科学测算、反复研判、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对未来五年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进行前瞻性规划,下面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本《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我们依法召开听证会设定行政许可,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制定《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具体要求。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了四项基本条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中之一。《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对“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这一条件的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列新的行政许可条件。

(四)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按照要求,我们结合我市实际,统一由满洲里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满洲里市(含扎赉诺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作出规划。

(五)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量化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我局选择将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独立性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结合全区零售户持证比率以及我市人口、经济发展、交通情况等综合测算我市持证户合理容量。按照满洲里市(含扎赉诺尔区)人口占比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容量进行总量规划,组合运用间距标准,采取“总量+距离”的规划模式综合测定合理容量。

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关于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特殊群体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核定地址经营等情形,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的规定,《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对以上情形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进行了适当放宽。

二、制定本《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本《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我局在深入调研、科学测算、反复研判、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草案》,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本《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相对行政区划、市场区域为市场单元,并以此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卷烟销量、户均销量、户均毛利率和人口数量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组合运用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本《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

本《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三、关于《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条款的说明

(一)开展零售户数量及经营情况摸底调研。

综合应用信息系统、市场走访、社会调研等方式方法,综合考量经济发展、国家税收、消费者消费能力及经营者利益等因素,通过营销系统调阅满洲里市近三年统计、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及企业管理办公室测算,对市局含扎赉诺尔区近二年卷烟销量、户均销量、户均毛利率、人口数量等数据开展摸底调研,详尽摸清辖区基本数据和经营状态,为测算零售户合理容量和修订完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供数据支撑。

(二)科学测算零售户合理容量。

对前期调研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未来五年许可证增减幅科学测算出辖区内零售户的当前合理容量及五年后预计合理容量:满洲里市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常住人口150508人,扎赉诺尔区常住人口84424人,全区零售户持证比4.459‰,参考全区零售户持证比以及口岸城市流动人口、交通状况、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持证比4.6‰测算合理容量,综合确定5年规划数。规划正式施行第一年合理容量为持证比5.0‰,第二年为4.9‰,第三年为4.8‰,第四年为4.7‰,第五年达到4.6‰表内规划数。

(三)规划执行方式。

零售点布局采取行政区域“总量+距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划,需同时满足《规划表》总量和间距标准要求:

1.行政区域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规划表》规划数量上限的,待减少至规划数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如《规划表》内“增长值”为负数,则该区域如需要新办证则要在现有数量变0时开始“退一进一”,

2.满洲里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少于100米。

对残疾人(肢体残疾三级以上)、军烈属、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或优抚对象及政府规划、校园迁址等情形享有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少于50米。

(四)特殊市场单元执行方式。

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合理确定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以数量范围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受本规划第七条《规划表》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1.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

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各类专业市场、物流园区,场内摊位5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场内摊位每超过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2.飞机场航站楼、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候车室内设置1个零售点;

3.规模较大的工厂、矿山,在其生活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4.同一旅游景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5.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需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宾馆、酒(饭)店、度假村等其他相对封闭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

以上特殊市场单元设置“一点一证”,不受《规划表》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五)布局禁止性情形。

《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调研各单位以往后续监管难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可能穷尽设置了禁止性条款,提升市场整体后续监管效能。

1.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九条“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营业执照”的规定,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列入禁止性条款。

2.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规定,将“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列入禁止性条款。

3.依据第二十五条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将“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列入禁止性条款。

4.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规定,将“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文具店、游乐场所、图书馆(室)、少年宫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列入禁止性条款。

5.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第二款“每一缔约方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现有国家管辖范围内采取和实行......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的规定,同时参考《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的规定,将“党政机关及食堂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列入禁止性条款。

6.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规定,将“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列入禁止性条款。

7.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主营业务为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汽车、摩托车零配件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洗染、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宠物服务;室内娱乐活动、彩票活动等娱乐业;寄卖典当、快递驿站、中介劳服;农资农具、渔业水产;面粉面食加工、火锅食材店、海鲜生鲜店、烧烤店、牛肉干店、棋牌茶楼、肉店、调料店、俄蒙旅游纪念品等餐饮服务业”列入禁止性条款。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卷烟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查处违法卷烟经营案件。因国门边境、公路口岸属于特殊场所,边检武警看守,我局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出入对其进行监管,因此将该特殊场所列入禁止性条款。

9.因无法穷尽禁止性情形,设置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10.为体现《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以及和国家局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的情形列入《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并将《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一款情形同时列入不予延续条款;

(六)附则说明。

1.依据信赖保护原则,为确保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2.为保障规划更加科学、精准、有效地执行,明确列明“中小学”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明确解释“固定经营场以及“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定义,明确确定“零售点间距”的含义以及测量标准。明确规定“以上”、“以下”“少于”、“超过”含本数。

关联文件:

满洲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