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工作实际,对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 度”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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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旗市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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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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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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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 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 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8〕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公示制 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结
合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公
示工作。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 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 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
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 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
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一)局机关各科室根据权责清单编制本科室《行政执法事 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 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法制和科技规划科汇总,报市司法局审核
公示;
(二)按照《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 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整合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名录库、执法人员库,制定随机抽 查工作细则,由法制和科技规划科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予以公
示;
(三)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由各相 关科室提供内容,办公室负责在门户网站,行政审批科负责在办 事大厅、服务窗口公开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
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四)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开
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
(五)各科室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主动在局门户网 站等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
执法结论等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
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行政处罚和行政许 可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六)各科室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审核和更新。对行政执法查 处结果的公开,各科室负责人要进行审核,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 原则,界定和分类主动公开、依审核公开事项,明确公开的范围、
内容、方式。
(七)推行行政执法工作年报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局 机关各执法科室要将本年度的执法总体情况和执法统计数据报 法制和科技规划科,由法制和科技规划科汇总后主动公开,同时
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工作原则,坚 持应公开尽公开,扎实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备案 和行政监督检查(简称“十公示”)归集报送工作,做到“十公
示”信息依法公开、全面归集、规范填报、及时报送。
第六条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被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 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
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 意公开或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影响的,可以公示。
第八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分 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及时准
确完整地记录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内容由相关承办科室通过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
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进行公示。各承办科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先行审核,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公示。
第九条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设置行政执法公示 专栏,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示。行政执法信 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 或者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
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示。
第十条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 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 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 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
信息。
第十二条涉及安全生产等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
年,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原则,行政执 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承办科室应当及时更新。行政相对 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
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内容不准确的信息,
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
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相关科室应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科室职
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科室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各相关科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的舆情 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
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十六条相关承办科室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公示 或者不按要求公示的,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
度”实施方案》(呼应急字〔2019〕178号)废止。
附件2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 回溯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
应急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
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部门通过文字、 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
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一)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 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
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执
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
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
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
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在易燃、易爆等场所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活动时,必须严格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禁止违规
记录行为发生。
第五条行政处罚过程的记录。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从案源开始到结案为止全面记录, 一般记录程序如下:
(一)立案。按规定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注意以下要点, 一是写明案件简要情况及立案理由和必要性,二是科室负责人签
署审核意见,机关分管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求做到证据全面确凿。按规定 制作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调查笔录,证 据可能灭失的要做好证据保全措施。根据案件性质,需要进一步 调查的还要做检测、检验、检疫报告,并最终形成调查报告,为
机关负责人审签提供第一手材料;
(三)案件处理审批。按规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对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告知程序。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将当事人陈述申辩 的情况如实记录。具备听证条件的,还要制作听证告知书,当事 人签收并要求听证的,由相关科室告知法制和科技规划科,法制
和科技规划科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处罚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
(六)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记载。罚款应有罚缴分离的收缴收 据。没收物品的应有处理的证明文书,若是违禁品须有销毁记录。
若当事人拒不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按规定填写结案报告并注意以下要点, 一是阐 明处罚决定执行情况,二是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机关分管
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八)归档。各科室制作的行政处罚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案 卷,在案件结案后,按照《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 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
制作规范》的要求,装订成册存档,并制作电子案卷存档。
第六条行政许可过程的记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一般记录程序如下:
(一)申请程序。当事人填写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
本,并同相关材料一起,提交给行政机关;
(二)受理程序。行政审批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 审查。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发 书面受理通知书。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 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当事人申请事项的,应填写受理审
批表格式文本,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审查程序。行政审批科对于受理的许可材料进行实质 性审查,主要是对许可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对 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 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需要对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核实的, 派人进行实地核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制作 陈述申辩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将当 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如实记录。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审查结果应形成书面
审查报告;
(四)决定程序。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填写行政 许可决定审批表格式文本,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批。申请符合 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五)结案与归档。行政许可案件结案后,装订成册存档,
并制作电子案卷存档。
第七条行政强制措施过程的记录。按照《行政强制法》的
规定,
一般记录程序如下:
(一)审批程序。执法人员按规定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文
书,并由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强制措施决定。按规定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由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程序。执法人员应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根据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告知情况需形成记
录;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音像资料。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
员需要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五)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需
要在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六)结案。按规定填写结案报告表,阐明执行强制措施情
况,并由机关负责人签字;
(七)归档。若是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按照《档案法》、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和《内蒙古自
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的要求,单独装订归档,
并制作电子案卷存档;若是行政处罚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同处
罚案件一起装订归档。
第八条执法科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本科室执法全过程记录资
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局机关应为各执法科室配备满足需要的
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
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条《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实施方案》(呼应急字〔2019〕178号)废止。
附件3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 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 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办法》和《呼伦贝尔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 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 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和科技规划科对拟作出决定的
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遵循公正、公平、合法、
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究。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处罚类:
1.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的;
2.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
规定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
罚决定的。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许可类: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
2.关系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备的许可事项;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直接涉及
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许可事项;
4.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许可事项。
(三)行政强制类: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
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
查封的;
3.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
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
4.对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
社会风险的。
第五条对第四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应 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前先行初审, 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制和科技规划科进行
法制审核。
法制和科技规划科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 法制审核,经研究讨论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承办科室。承办科 室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不
得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应按规定程序,由局班子成员集体讨
论作出最终决定。
第六条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报审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和科技规划科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 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承办科室补充材料后重新
提交。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 主,审核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九条法制和科技规划科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
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程序合 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行
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证据和程序等方面有瑕疵,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
提出改正建议;
(三)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
的,提出退回、补充调查的建议;
(四)存在主体不适格、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
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第十条除另有规定外,法制和科技规划科应当自收到承办 科室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 经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制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
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经法制审核,认为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当制作《行 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议书》,建议承办科室修改后重新报法制
和科技规划科审核。
第十二条经法制审核得出结论性意见,应当制作《行政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 一份法制和科技规划科留存
归档,
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 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机关负责人决定。
承办科室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法制和科技规划科备案。
第十四条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
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连同《陈述申辩笔录》等案卷材料,提
交法制和科技规划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按照“谁处罚、谁告知”原则,承办科室在依法 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步下达《行政处罚决
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第十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和科技规划科应当按规 定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法制审核人员结合听证内容对全
卷进行法制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写入听证会报告书。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及相关专业应急管理(安全生 产)专家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法律顾问参加法制审核,应
当按规定提出明确书面意见。
对于复杂疑难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和科技规划科可以邀请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专家参与法制审核。
第十八条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和科技规划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
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法制和科技规划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呼伦贝尔市应急
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呼应急字〔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