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9日上午9时,满洲里市**建设***项目发生一起塔式起重机(简称塔吊)倒塌的起重伤害事故,该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39万元。
事故发生后,满洲里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工会、兴华街道办事处,并聘请了3名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采用现场勘察、调取周边单位视频资料和收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产权、安装单位相关资料,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等方式开展事故调查。经调查认定,“8·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塔吊倒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9日上午9时,满洲里市***项目部西区施工现场,施工方外雇塔式起重机司机韩**擅自对未经检验合格的4#塔吊进行试机,并要求施工方钢筋工王**配合他进行试吊作业,王**将钢丝绳捆绑在30根螺纹钢(规格∅20mm、12m)钢捆距端部1米处,又将吊绳挂到吊钩上,随后撤离到安全地带。随后韩**开始试吊,作业当中4#塔式起重机在起钩过程中螺纹钢捆开始晃动,吊起大概50cm左右时,4#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折弯,并向吊物反方向倾倒。塔吊驾驶员随塔吊一起被塔身压在驾驶室致死、另一场地施工人员被倾倒塔吊附件刮伤造成右臂粉碎性骨折,调查组通过监控录像和现场勘验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一致认定,这是一起试吊作业引发的一般起重伤害的责任事故。
(二)现场救援及事故报告情况
2023年8月9日上午9时发生事故后,项目经理李**立即组织救援,并开始疏散现场人员,同时让人将地面受伤人员罗**转移到安全地带,9时50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塔吊司机韩**被倒塌的塔吊困在驾驶室内,等待救援;110接警后得知是安全生产事故并有人员伤亡,便将接警信息转到应急管理局和119、120,现场其他人员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时37分满洲里市应急管理局将此情况上报给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救援队伍接警后迅速调集力量赶赴现场,政府相关部门在30分钟左右陆续到达事故现场,展开事故救援、取证工作,救援工作在当天上午的11时左右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方第一时间联系家属,积极安抚伤亡塔吊司机韩**家属,取得死者家属的一致谅解,并通过协商达成赔付意见,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39万元,其中:
塔吊司机韩**死亡补偿款共计115万元(大写:壹佰壹拾伍万元整),由施工单位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韩**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在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试吊作业。塔吊安装完成后尚未经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施工人员便使用塔吊开始吊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绳索捆绑位置不正确、吊物重量不清楚、吊装前未检查复合,起吊到20-50cm时,未按规程停机检查,违反了吊装重量不清、重心不稳不起吊原则。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方项目负责人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缺少外部用工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培训岗位三级培训没有针对性。
2.监理单位未制止没有通过检测和验收的塔吊进行吊装作业。
3.塔吊安装单位未对未经过验收的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塔吊供电箱和安全围栏门未上锁。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8·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塔吊倒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建议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2.韩**,男,**施工方项目部塔吊司机,未经批准违反操作规程擅自作业,在吊物重量不清、重心不稳、没有检查确认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责;
3.李**,男,**施工方项目部负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进行罚款;
4.刘*,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罚款;
5.朱**,男,**项目塔吊安装公司负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建议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罚款。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施工方配备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注册的安全管理人员担任项目安全总监;
(二)监理单位增加设备监理人员和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注册的监理人员;
(三)施工单位对项目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梳理补充完善;
(四)施工单位编制项目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五)施工单位对所有进场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应急物资配备进行全面合规对照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六)施工单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不留死角,全工程视频录像,视频清晰到和保存时间符合规范要求;
(七)施工单位对所有应该使用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的岗位配备符合管理标准的持证人员;
(八)施工单位重新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有聘任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