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规定。由新开河镇人民政府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6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新开河镇人民政府,电话:0470-6541893。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新开河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规定,扎实有序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做到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系统化。聚焦政策落实,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情况
新开河镇2025年度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不断优化公开内容和形式,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及时公开,至2025年12月31日,共主动公开信息12条。主动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设置1条、社会救助工作进展4条、社会救助公开目录1条、养老领域工作进展4条、养老领域公开目录1条、公开年报1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严格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2025年,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
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收集、撰写、保存、推送等方面的工作突出规范重要政务信息公开,确保按要求及时更新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新开河镇严格落实上级要求,严格遵循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设立三务公开公示栏,定期公开信息,方便群众查阅。发挥利用好满洲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群等新媒体平台作用,发布工作信息、相关政策等内容,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
(五)监督与保障情况
2025年新开河镇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党政综合办统筹协调,严把上传信息的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保密关、格式关和文字关;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了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工作制度、回应关切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组织管理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完善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办法,将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班子考核总成绩,确保各部门承担起政务公开的责任,全力推进新开河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25年度,新开河镇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有成效,但仍存在两项短板:一是公开渠道单一,以政府网站为主,线上线下多渠道同步效率低,群众获取信息不便;二是信息解读针对性弱,多为原文转载,缺少通俗化、案例化解读,群众理解度不高。
(二)改进情况
针对问题,从两方面推进整改:拓宽公开渠道,构建“网站+新媒体+政务阵地”三位一体发布格局,实现信息全域覆盖。优化解读机制,建立分层分类阐释体系,推动解读内容从“原文照搬”向“通俗易懂”转变。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